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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治理趋利性执法司法,需要更有力的监督

  • 文学
  • 2025-02-13 17: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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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在访谈活动中表示,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与公正司法背道而驰,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破坏法治秩序,损害营商环境。

他透露,按照应勇检察长指示和最高检党组“摸排一批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采取督办、交办等方式重点办理”的工作要求,最高检对收集到的1500余条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将核查筛选出的31件重点案件,分四批交相关省级检察院办理。

治理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近期一直是舆论高频词。去年12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明确表示,将在今年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预期强信心;今年 1月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明令禁止“趋利性执法”;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也将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治理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在国家层面的会议、文件中被三令五申,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紧迫性,也表明决策层对这一倾向性问题的重视和治理决心。

公正无私、不偏不倚,本应是行使公权力的前提。行使处罚权、刑事调查权不能够有私心,特别是不能够有牟利动机,不然法律就可能沦为地方、小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严重败坏政府公信、司法公信。但是,依然有个别地方的执法司法机关,将罚没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相挂钩,以执法司法的名义,违规异地办案,插手民事案件,不正当地冻结民营企业账户、扣押企业资产,甚至违法羁押民营企业家。

这些案件虽然是极个别的,但是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严重侵犯相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企业的投资信心,破坏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期待,也成为滋生腐败、权钱交易的温床。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让营商环境可预期、可信赖,就必须杜绝趋利性执法司法,否则企业家动辄得咎,谈何安心投资发展。

要看到,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有着相当的顽固性、隐蔽性。一方面,这与个别地方利益紧密绑定,另一方面,这些行为是以“法”的名义实施的,包括滥用案件管辖权、扩张性乃至恶意解释法律,不合理(表面上却可能未直接违法)地适用羁押、“查扣冻”手段,而具体的执行人员未必意识到其违法性质,被执法对象又难以直接抗辩这些违法操作。

因为趋利性执法司法本质是个别执法者的枉法行为,所以更需要制度内的强力监督、有效制衡。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表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紧盯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违法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涉企“挂案”等突出问题。

治理趋利性执法司法,要动真碰硬、破解难题,破除地方利益干扰,让躲在“执法”大旗后面的害群之马被问责、不正当利益被曝光,法是公器,法不容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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