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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千亿银保业务要规范了!29条细则,银行、保险这边看!

  • 情感
  • 2024-12-21 08: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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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7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相较于今年3月的征求意见稿新规在各方面提出了“硬性规定”

  首次明确

  在银保业务中大力发展

  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

  重点强调防止销售误导、规范行业佣金管理等

  29条细则 | 行业小结带您“细品”

  1、银行与保险合作要“门当户对”: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前应重点关注合作双方的资质;

  2、总对总协议:原则上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的,需在获取法人机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方能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及时向其法人机构备案;

  3、银行保代业务核算:保险代理业务单独核算;各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独立核算;严禁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4、保代业务佣金结算: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或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5、保代业务佣金入账:“全额入账、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严禁账外处理”;严禁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以其他名义/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6、建立保代业务台账: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台账,逐笔记录业务往来;

  7、制度管理和档案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档案;要求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要求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并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此类事务的管理工作;

  8、从业人员培训:特别要求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连险至少应有1年以上的保险销售经验,同时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

  9、文件公示:1)许可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2)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需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3)商业银行应公示其代销的保险产品清单,并张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10、业务产品宣传:介绍保险产品应全面、客观,告知重要事项并明确代理业务中,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负责统一制作宣传材料,当中不得存在夸大利益、误导性演示或不当竞争的表述;商业银行必须且只能使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经其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提供的宣传材料;

  11、风险评估:应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投保人年收入低于最近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销售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在保险公司取得材料且核保通过后方能出单。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险产品和财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趸缴保费超过家庭年收入4倍、年期缴保费超过家庭年收入20%,或月期缴保费超过家庭月收入20%、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60、保费额度≥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12、合同材料内容:完整的合同材料应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

  13、投保单填写: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填投保单,投保人填写困难的,需取得投保人的书面授权;无法取得书面授权的,在取得录像录音的情况下取得口头授权。授权证明资料由商业银行负责收集并交由保险公司归档管理。代填过程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

  14、保代业务保费收取:通过自助转账扣划保费的,商业银行应设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未划扣首期保费在承保24小时内,保险公司应以自身名义通过各种方式提示投保人;

  15、15天犹豫期: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出1年的,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日的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应载明犹豫期内投保人的权利;

  16、销售专区: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和财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应在设有销售专区以上层级的网点进行,并严格限制在销售专区内;

  17、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总保费收入的20%:商业银行代销保障型保险(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10年的年金、保险期间≥10年的两全保险、非投资型财产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总保费收入的20%;

  18、网点合作期限/数量: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同时除网销和电销业务外,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19、未经授权,禁止销售: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

  20、不得驻点销售:非商业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

  21、不得转委托: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22、第三方合作: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代理业务;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23、客户信息管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客户信息保护。不得私自截留客户投保信息;不得篡改、编制虚假客户信息。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的或非本人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及时联系客户说明情况,办理手续并要求商业银行予以更正;

  24、双录:商业银行应确保实施的保险销售行为的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观的记录销售关键环节。

  25、审慎经营“八不得”:

  (一)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二)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三)将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四)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五)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六)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七)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八)其他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26、代理保险业务“十不得”:(一) 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27、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互相推诿。

  28、应急机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

  29、数据报送:每月结束后的15日内通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业务数据。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代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1971家代理网点近18万余家人身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实现保费8032亿元占行业保费的31%同比下滑24%呈日渐式微之态

  纵观《办法》全文曾经的种种乱象都已明令禁止银保渠道不再是理财险专用整个产品线都将被重塑趸交占比过大、内含价值低、业务结构失衡等问题或将逐渐改善

  银保乱象或许并不是单一办法能解决的但新的银保格局已开始显现

  关于新规,你怎么看

  欢迎各位银保业务高手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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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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