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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眼看市
近日,法眼从云南峨山人民法院获悉,原董事长李某波受贿267万元,获刑5年半。
从判决书中看,李某波受贿所涉事项主要是为工程打招呼,以及安排工作。
被告人李某波,男,1965年6月生,大学学历。曾担任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云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某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1年1月26日,李某波辞去红塔证券董事长一职。
2024年2月29日,李某波被玉溪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4年8月27日被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峨山县公安局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波利用以上职务上的便利,自己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李某波利用职务便利,让陈某向王某良实际控制的华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昆明某某代理有限公司、昆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累计借款人民币2330万元。陈某应支付利息人民币78.63万元,实际支付利息人民币10.92万元,未支付利息人民币67.71万元。李某波通过上述行为以未全额支付利息的方式,非法收受王某良送给的人民币67.71万元,为王某良的公司谋取利益。
2.2012年12月,李某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某宇送给的人民币15万元,为陈某宇的公司谋取利益。
3.2014年10月,李某丙陈某向杨某武借款人民币60万元。2019年6月,李某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武之女XX入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将上述借款据为己有。
2019年杨某武跟李某波说过其女儿想报考红塔证券请关照一下,之后其女儿经报名、面试等程序被红塔证券录取,因李某波一直未跟其提还钱的事,其也就没跟他要。
李某波任红塔证券董事长等职务时是其上级领导,2019年5、6月李某波跟其说杨某武的孩子杨岚想到红塔证券总裁办工作,希望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后来经过正常的招聘程序杨岚进入红塔证券总裁办工作等事实。
4.2016年6月,李某丙陈某向朱某刚借款人民币40万元。后李某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朱某刚之女XX分配工作岗位谋取利益。2020年6月,陈某归还朱某刚30万元借款,剩余10万元借款被李某波据为己有。
“2016年10月左右其向李某波提过帮其女儿分配到云南某某公司深圳营销中心工作,之后其女儿分配到了营销中心深圳分公司。”
证实2016年李某波和其过说一个同学的孩子朱然想分到营销中心深圳市场部工作,人力资源部在提出员工分配方案时因李某波跟其打过招呼,其就提议将朱然分配去深圳,后经营销中心领导同意,把朱然分配到深圳市场部工作的事实。
5.2017年的一天,李某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北京东方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妮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为陈某妮的公司谋取利益。
6.2013年和2017年,李某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王某祥之女XX入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女婿XX调整工作岗位谋取利益。2014年1月和2019年7月,李某丙陈某先后两次向王某祥分别借款人民币30万元。其中,第二次借款的人民币30万元被李某波据为己有。
被告人李某波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实2013年其高中同学王某祥女儿XX想到某某证券公司工作,让其帮忙,其和当时红塔证券副总裁周某飞打过招呼,后经相关考试程序王某祥的女儿就到红塔证券营业部工作。
2017年5、6月王某祥跟其说女婿毛崑玮调到红塔区工作,让其帮忙打招呼,其跟合和集团分管金融资产部的李双友打了招呼,后XX就考到了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大营街支行工作。
7.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陈某先后向时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并将借款情况告知李某波。2020年,李某波利用职务便利,将刘某调整至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并将上述借款据为己有。
被告人李某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人民币154万元。
被告人李某波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李某波提出:
1.其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自己虽为他人的工作问题提供了帮助,但相关的人员也是通过相应的招聘考试程序正常录用,之后的工作表现也能适应岗位需求;
2.关于刘某的职务调整也是基于当时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是自己在正常履职的过程中刚好帮到了刘某,且职务调整后公司所在地变动、公司规模变小、收入减少,给刘某工作和生活也带来了诸多不便,其行为不属于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范畴;
3.其家中尚有老人需要赡养,希望法庭综合其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波在调查期间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的相关线索,经监察机关调查,部分线索查无实证,部分线索正在核查中。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达267.71万元,属受贿数额巨大。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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